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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外出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2016-10-10 10:0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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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提高我院的科研与学术水平,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学院正式在编人员(以学校人事处编制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外出学术交流”是指以学术研究为主题的正式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不包括具有培训性质的会议。   

第三条  教师外出参加的学术交流必须与自己的教学、研究方向一致。

第四条  学院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应当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获得学院批准。

第五条 教师外出参加中国法学会二级学科年会及其他学术会议的人数原则上每次会议不超过2人,且每个参加学术交流的教师原则上应提交会议论文。

第六条  每位教师每年外出参加学会交流的次数不超过2次,并且由学院负担的外出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学院不负担超支部分。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多次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申请批准程序

(一)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的教师应当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向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申请。

(二)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在接到本教研室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的申请后,及时向主管副院长通报参会人员、会议组织者、地点、时间等事项。

(三)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多次参加学术交流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经学院院长批准。

 第八条 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的教师返校后,应及时撰写会议简报,并报送学院办公室上传学院官网;同时应将邀请函、照片等相关会议资料复印件交学院科研秘书保存。

第九条  经费报销程序

(一)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教师报销经费应先完成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二)报销凭证应由主管副院长签字确认后,再报请学院院长签批。

(三)因特殊情况多次参加学术交流的,直接由学院院长签批报销凭证。

(四)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教师的费用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河南省及学校的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条 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的教师返校后,应当及时向未参加会议教师传达会议主题与会议精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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