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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龚廷泰教授莅临我院讲学
2019-10-16 09:56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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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16:00-18:00,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龚廷泰教授在法学院举办了题目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概念、路径、问题与对策》的讲座,该讲座由冉富强教授主持,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王爱琳主任、法学院教授牛锦红教授、法学院研究生参加会议。

               

龚教授将此次讲座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展开,首先对法治文化之内涵进行了厘定。何为法治,何为文化,对此学界尚未有一致的认识。龚教授提出撇开概念内涵之争,从概念界定的方法论视域来谈论法治文化,以不同的视角和方法来进行探索。第一从文化学的视角看待法治。庞朴教授认为,文化有表层、中层、核心层之分,分别对应物质、制度、理念方面的文明。同样也可将法治分为三个层次,物质层面的法治文化,将此界定为物质载体形式所呈现的文化因素,将自然和文化景观形式融入法治形式。如法院庄严的建筑、法治格言制作的雕塑等。制度层面的法治文化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以文字形式呈现的制度符号,还包括国家的宏观政策、党内法规、党和政府出台的具有全局指导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内容。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包括心理层面(潜意识)和意识层面(显意识)两方面,是深嵌内心和思想的文化精神因素。三层文化中,精神层面是核心。三者都根植于法治实践,又反过来对法治实践起积极作用。第二从法律文化的先进性视角来界定法治文化。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并非对等,法治文化是人治文化、专制文化、暴政文化的对立面,与民主相关联,是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从这个角度来讲,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并不存在法治文化。第三从社会制度的性质来界定法治文化。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共通性和异质性。就社会主义法治而言,要遵循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同时也要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渊源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人类文化发展的历时性进程来看,是对人类一切法治文化优秀成果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资本主义法治文化并存于当今世界,相互竞争和融通,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制度设计人民性、价值依归人民需求性、法治发展人民实践性,是其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文化的鲜明特征。

第二部分为法治文化建设的过程性和具体路径。法治文化重在建设,法治文化建设是一个过程。改革始终在路上,法治文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和繁重艰巨的过程。首先应当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设计。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度,推进“谁立法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司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全方位普法责任制度;推进以案释法制度,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使民众在每一个司法和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升法治文化在民众中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其次要努力形成法治文化建设的多元主体合理机制。抓住党委领导主体,政府责任主体、党员干部责任主体、法治机关法治院校专业化主体,人民志愿者等社会主体,把全社会一切力量调动起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再次应充分发挥法治行为文化的引导功能。通过科学的立法行为、规范的执法行为、公正的司法行为、自觉的守法行为,引导法治文化建设。最后总结推广法治文化建设的典型样本。建设试点,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样本,以点带面,深入推进。

            

最后龚教授通过其实践调查总结出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之难点在于区域、主体、部门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具体表现为四点。首先,各责任主体协作联动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形成。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其次,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再次,满足人民对现实法治文化需求供给不足;最后,法治文化的认同度和行为自觉性亟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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