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院长冉富强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题为《建构我国政府奖励法律制度》的文章。
文章指出,由于在国家层面缺乏基本的政府财政性奖励法律制度,地方政府的奖励设定与颁授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地法院也出现一定的“同案异判”现象。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尽快构建政府财政性奖励基本的法律制度,以落实宪法奖励规范,将各级各类政府奖励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此,主张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提升立法效能 减少规范冲突;新时代立法工作不仅要统筹立法数量,更要关注立法质量。如何从立法技术和立法规划上整合多种立法目标,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节省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能,是立法机关需要通盘考虑的事项。第二、推动政府奖励依法设定和实施;当下,我们已经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领域实现有法可依。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非处罚、非许可、非强制等行政决定依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诸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规费减免等政府奖励的设定即是如此。第三、依法保障奖励相对人合法权益。有了政府奖励基本的法律制度,政府奖励相对人就可以要求政府奖励设定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政府奖励依据相应程序、步骤实施,推动政府奖励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政府奖励的相对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公力救济,对那些未履行奖励法律规定、行政协议或政府承诺的地方政府或行政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初审:肖健康、审定:张彩旗、签审:冉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