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冉富强教授在《政治与法律》发表论文: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的制度补正——兼论民商事规范溯及适用的困境及其纾解。文章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为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其主要内容是“交换正义”类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是市民社会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国家立法只是对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归纳、提炼和确认。如果在国家立法确认之前,体现为“法”的形态的社会规则已经成为权威性社会共识,即使该社会规则由“法”转换为“法律”的时间较晚,该“法律”规范也应具有溯及效力。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但其只能适用于“分配正义”类公法规范,现行的“但书”规定无法适用于“交换正义”类民商事法律规范。为了弥补上述制度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应增加三款,分别规定以“交换正义”为实质内涵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溯及适用的一般规则、不溯及适用的“例外”规则以及辩证适用的“例外的例外”规则。
(初审:肖健康、审定:张彩旗、签审:冉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