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王志祥教授莅临我校,为我们带来一场主题为《行贿罪的从严查处——以“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为背景的思考》的精彩讲座。王志祥教授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法律科学》《现代法学》等中外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4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等多项课题。本次讲座在教学科研楼B座445举行,法学院副院长樊晓磊担任主持人。
王志祥教授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一组对向犯罪为例,提出若只惩罚拐卖者而“收买无罪”,便会放纵收买行为,刑法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他对《刑法修正案(九)》颁行后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法定刑做了比较,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不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行贿罪与受贿罪所作“同罚”的修改,说明立法者意图实现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同罚,借以达到对行贿罪从严惩治的目的,但是否有利于行贿罪的法律实施效果,仍有待商榷。王志祥教授和大家探讨了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两点:实现对行贿罪予以从严查处的自身路径;实现行贿罪从严查处的互动关系路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所采取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同罚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司法机关对行贿罪的关注度,但这并不符合“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在该刑事政策重视查处行贿行为的要求下,实现行贿罪从严查处的总的思路应当是通过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修改、降低入罪数额标准的方式,扩大行贿罪的处罚范围,提高对行贿行为的处罚率,同时降低行贿罪的法定刑配置。
王志祥教授通过对行贿罪受贿罪的分析,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只有科学立法,从严司法,立法归立法,司法归司法,才能实现法律的权威。本次讲座气氛活跃,在场同学踊跃向王志祥教授提出问题,王志祥教授耐心解答,在一阵阵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初审:樊晓磊、审定:焦永刚、签审:郭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