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6日(星期四)晚7:00,中国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中国台湾地区“教育部”法规委员会委员、中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部法规委员会委员、中国台湾地区“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劳工委员会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陈清秀教授在法学院举行了以“论税法的融合理论—法理学在税法上的适用”为主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冉富强教授主持。
陈清秀教授分五个部分来阐述融合理论。首先陈清秀教授认为做法学研究应该要具备融合的思维,也就是要努力的达到天地人三者合一的程度。天,也即对上,要顺应伦理价值的理念,要具备仁爱的精神。地,也即对下,要符合事物的本质。而人则是要让针对人类社会的法律秩序、规范能够平衡融洽。
以税法为例,陈清秀教授说到税法的制定要顺乎天理,要接地气,要使人和,一个正义的符合法律社会一般可以接受的法律体系必须要立足于符合事理的(事物本质的道路)价值判断的基础。而在税法领域,其事物即是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所得、财产、消费与交易。要使税法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便要努力追求税法与课税对象事物的本质相融合。
在第二部分,陈清秀教授介绍了事物之本质对于租税立法的作用。其作用包括积极的指导作用和消极的排除功能、可以作为客观目的解释的基准、可以填补税法的法律漏洞、可以作为判断课税规范是否违反平等原则的标准。
第三部分,陈教授谈到了税法和法理念的融合,他引用德国法律哲学家赖得布鲁赫的三个法价值理念即正义、合目的性、法安定性,进一步引申出他对税法与法的价值理念的融合看法,即要符合仁爱课税的原则、量能课税的原则、税法法定的原则、经济效率的原则。
第四部分为税法与基本权利之保障,主要分为课税与生存权的保障、与财产权的保障、与婚姻家庭的保障、与荣誉自由的保障四个方面。
在最后部分,陈教授讲授了税法与其他法律的融合。包括了税法与法律秩序的统一性、税法上借用概念的解释、课税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融合、税法与社会法的融合、税法与都市计划法的融合、税法与金融法的融合、税法与刑事法的融合、税法与行政秩序法的融合等内容。
讲座的最后,冉富强教授也进行了高度凝练的总结发言,并再次对陈清秀教授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期待我校法学院与陈清秀教授能有更多的交流机会。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