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法学科研优势,协助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以立法高质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结合我校和具体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立法基地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牵头组建,相关单位参与,共同开展河南省立法研究工作。基地是无行政级别的科研实体,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三条 开展立法基地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基本原则。客观、真实、深入地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调动学校各立法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注重增强立法基地工作合力。
第五条 立法基地的工作职责
(一)受委托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制定进行调研、分析与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论证方案和修改建议。
(二)受委托起草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受委托对法规草案立法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进行论证。
(四)受委托对法规草案的初审结果进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五)受委托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评估工作。
(六)受委托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七)受委托对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参考性建议。
(八)应邀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立法考察、听证、调研、座谈等地方立法活动或执法检查活动,并提出立法或改进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健全地方立法工作制度、完善科学民主立法机制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十)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参与其他立法或监督执法活动。
第四条 建立由立法基地负责人主导、法学院负责人具体负责、学校各工作机构协同、学校各法学研究团队成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立法基地需加强基地联络人管理,规范收文办理制度。基地联络人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通知、文件或其他相关材料,应及时向所在学院负责人报告。学院负责人认为需要报基地负责人的,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基地应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工委函件或通知要求确定的时限办结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特殊情况,经基地负责人同意以基地的名义与省人大常委会对接确定据地的办结时间。
第八条 基地建立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立法基地工作会议,由法学院负责人召集、基地负责人、相关参与单位负责人及主要科研人员参加,总结近期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本规程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立法基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