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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暂行规定
2021-07-09 18:24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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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暂行规定

在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原则

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人才的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满足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条件。

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条件

1.学术队伍。有独立于现有学科、知识和年龄以及专业技术职称结构均较合理的学术队伍。队伍中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新增一级学位点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时第一学科带头人须为申报学位点时的学科方向带头人;二级学科硕士点要求至少有557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均有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2.科学研究。有较宽的学科研究领域和较好的科研基础,有2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研究方向。近5年来有较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或取得较多重要的科技成果。承担有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3.学科基地。具有支撑学科点发展必需的学科基地,如相应的教学、科学研究机构、场地与设备。

4.培养工作。已制定出本学科较为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有培养研究生的辅助设施和必要的中外文图书资料。

5.最低要求。自主设置硕士二级学科点必须满足最低要求,具体见附件2

三、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分类

1.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

2.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

3.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交叉学科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硕士学位授权。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四、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程序

1.学科申报。申请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自主设置二级硕士学科点简况表》(附件3),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按照《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附件4)、《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附件5)编写论证方案,学科将所有材料提交所在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院(系、部)初审。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方为有效;获得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为院(系、部)初审通过。院(系、部)将通过学科申报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处学位办。

3.专家评议。研究生处负责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进行评议。

4.学校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方为有效。获得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5.材料公示。学校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6.国家备案。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五、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学科编码

为便于管理,自主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六、撤销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程序

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可撤销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撤销自主设置二级学科要经过学科申请、提交论证报告,学校组织专家评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

七、其他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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