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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报告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莅临我校讲学
2012-04-23 00:00   本站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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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2日上午,应学校科研处和法学院之邀,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到我校文北校区办公楼四楼会议室讲学。陈忠林教授1951年生于重庆,1982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获西南政法学院刑法学硕士学位,1989—1996年任意大利社会科学和应用科学学生质量最高的比萨圣安娜高等大学(SSSUP)客座研究员、合同教授,1996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其著作《犯罪构成各要件的实质及辩证关系》被学界认为是“在刑法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独辟蹊径”,并“树起了刑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讲座由法学院院长邸瑛琪主持,科研处马珺副处长、法学院书记焦占营教授、王爱琳副院长、房清侠副院长、法学院教师及我校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聆听了讲座。

 讲座内容为常识、常理、常情与法学教育,陈忠林教授根据实证材料分析指出懂法越多犯罪率反而越高,因此认为法学教育从根本上存在问题。因为在实践中公民只懂理不懂法,当合情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存在并依法处理,其会导致法律大于情理,而实践中没有人先学法再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比如公民去银行办理业务,没有人先学习银行法律法规再去办理业务,公民过马路没有人先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法再过马路。因为公民只是依照社会共同认可的基本感情——即常识、常理、常情办事,而不是按照法律办事。所以人们不能违背常识、常理、常情来理解法律,如果人们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理解法律,就会违反社会基本共识,违反人民的意志,违反大家公认的是非观、价值观,会导致立法者、司法者按照他们所理解的法律去规范公民的行为,最终导致专制。因此法学教育者、法律适用者心中一定要有常识、常理、常情,因为法学教育就是常识、常理、常情的教育,法律规范的适用必须全面、客观、合情、合理,既要考虑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总则规定,应将法律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来理解。陈忠林教授提出了“ 现代法治就是常识、常理、常情之治、良心之治、人性之治” ,“犯罪行为中包含的主观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司法民主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 等观点,主张“恶法非法”。

 讲座之后参见聆听的师生踊跃提出问题,陈忠林教授用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解答老师和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陈忠林教授的观点新颖,解答有理有据,使参会师生开阔了视野,丰富了法学前沿知识,受益匪浅。陈忠林教授此行加强了我校与重庆大学法学院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开拓了我校法学教育对外学习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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