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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理学课程精品案例

法律方法论案例
2021-11-22 11:41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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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雁云依..................................................................... 2

2.赵春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10

3.彭宇案.................................................................................. 15

 

 

 

 


 

1.“北雁云依”案

 

摘要:本案是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历时5年方审理完结。本案的审理涉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是理解和掌握法律解释方法的经典案例。

关键词:姓名权;公序良俗;正当理由;法律解释

引言:2009年,济南市民吕晓峰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但当地派出所拒绝以此名字为其女儿办理户口,遂提起诉讼,最终败诉,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指导性案例(89号),于20171115日发布。

相关背景介绍:

该案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关键问题:公民是否有权凭喜好随意创设姓氏。

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其运用。

 


 

主题内容

  

一、基本案情

2009年,山东济南市民吕晓峰与其妻张瑞生有一女,因其酷爱古诗词,遂为其女取名为“北雁云依”。但在济南市燕山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拒绝,理由是孩子必须随父姓(吕)或母姓(张)。于是吕晓峰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燕山派出所的行为违法。

被告燕山派出所则认为其拒绝户口登记的行为是正确的,依据是《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及全国各地派出所执行上述法条的通行做法,即子女只能选择随父姓或母姓。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但因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关机关进行解释,于20103月裁定中止审理,并于20154月恢复审理。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11月作出的关于适用《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中提及,在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公民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但原告的情况不符合这一情形。理由如下:首先,若允许当事人随意自创姓氏,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社会发展。其次,随意自创姓氏有违公序良俗。姓氏体现了对祖先的尊重和对伦理秩序的认可,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的价值观与善良风俗的要求,而随意自创姓氏则是对公序良俗的违背。再次,本案“北雁”为自创姓氏,取自于古典诗词,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属于“正当理由”。

 

二、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问题在于,被告燕山派出所是否应当按“北雁云依”为原告进行户口登记;争议焦点在于,公民凭个人意愿为子女创设新的姓氏,是否属于前述法律解释所称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本案的处理涉及到法理学中有关法律解释的知识。法律解释属于法律方法论的关键内容,主要的知识包括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分类及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具体如下:

(一)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说明。从广义上讲,法律解释是指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其解释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有权解释主体也包括无权解释主体,也就是说,广义的法律解释的解释主体没有限制,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但其解释却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按照解释主体是否具有解释权或其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指有解释权的主体对法律文本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解释包括三种,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它们都属于正式解释。在我国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狭义的法律解释往往特指这三种形式的正式解释。所谓立法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的解释;另一种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叫无权解释、无效解释,是指无法定解释权的主体对法律文本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它可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主要是指法学研究者或者教育者在学术研究或法学教育中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从解释的内容看,它可以针对一般事项或案件作出的抽象解释,大多法学著作或教材等都属于这一类,也可以针对某一个别案件作出具体解释,如在研究讨论某一疑难案件中对法律文本作出的解释。学理解释尽管没有法律效力,但对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任意解释是指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案件当事人依自己的理解等对法律文本作出的解释,它同样可以针对一般事项或一般案件,也可以是针对个别事项或案件对法律作出解释,但其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所涉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的解释即属于正式解释中的立法解释,该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在司法中适用。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法律不可能为个别行为而制定,这就需要将抽象的、一般的规定与具体的、个别的行为相结合。法律的实施就是将抽象的规定转化为对具体行为的指导。只有对抽象的规定进行解释,才能正确地实施法律。其次,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具有稳定性,法律才具有权威性。但是,社会是变化多端、日新月异的,这就出现了法律的稳定性与其调整对象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之间的矛盾。法律解释就是消除这种矛盾的重要机制。最后,法律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才能趋于完善。法律可能会存在文字含义模糊、规则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可能完全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因此,法律解释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长期需要的。成文法的局限性与法的社会适应性之间的张力促成了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的运用同样促成了法律自身的成长和发展。正是在不断被解释的过程中,法律才获得了更丰富的内容、更先进的理念和更强的时代气息。

本案之所以历时5年之久,就是因为法律存在局限性,需要进行解释方可适用。其一,《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是,公民决定自己的姓名的权利是否有限制及界限,本法则并未作出规定。其二,《婚姻法》第22条规定了公民“可以”随父姓或母姓,这可以认为是对《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之规则的具体化与补充,但是,公民是否可以随其他姓氏或自创姓氏,法律则没有规定,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漏洞。正是因为法律存在漏洞,才造成原被告双方的争议难以解决。

(三)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可分为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和社会学解释三类。其中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和比较法解释。本案例主要涉及到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平义解释等,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该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意义的解释方法。本案燕山派出所就是遵循了文义解释中的严格解释规则,既不扩大、也不限缩,认为公民无权在父姓及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此外,主审法院对公序良俗、正当理由、社会公共利益等概念的解释也体现了文义解释规则应用。

2.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法律文件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也是法律确定性的保证。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将所有法律看作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整体中去把握某一具体法律条文的含义。

本案中,主审法院综合参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来解决公民是否可以创设新的姓氏的问题,属于体系解释。

3.社会学解释

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通过社会效果预测和社会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条文具体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的一般步骤是:首先,对其中每一种解释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其次,以社会目的对各种社会效果进行对比、评价和衡量;最后,确定何种解释结果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更佳、更符合社会目的。社会学解释有其独特的意义,特别是对那些与法律文本边缘意义有关的疑难案件来说,当一个法律条文应用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有多种解释结果,而这些解释结果都有一定理由,其说服力和证明力也都不相上下时,就可以运用社会学解释加以解决。这说明社会学解释具有弥补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不足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

本案中,主审法院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随意选取或创造姓氏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这就是从社会学角度对“正当理由”进行的解释,体现了社会学解释方法的作用。

 

 


 

案例说明书

1.教学目的与用途:

1)教学对象:法律硕士研究生

2)教学目标:理解、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

2.思考题:

1)主审法院对“公序良俗”、“正当理由”等概念的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

2)各个不同法律解释方法的效力位阶如何?

3.分析思路:

把握基本案情;提炼争议焦点;定位法理知识;分析评判案件

4.理论依据与关键要点:阐明案例中涉及的相关理论、关键知识点和能力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点、确定的重点和难点。

1)理论依据:法律解释的概念、分类、必要性及具体方法

2)关键要点: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社会学解释的运用方法。上述不同解释方法在适用的次序上是存在优先性的差别的。首先,文义解释方法应当优先适用,因为解释首先应当忠实于文本的原意。但文义解释也有严格解释、扩大解释和限缩解释之别,要根据不同情形具体适用。其次,体系解释次之。文义解释如果无法解决问题,则应当适用体系解释。因为法律本身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孤立的法律文本的含义只有在整个体系中才能真正显现出来。最后,社会学解释应当最后适用。原因在于社会学解释已经超出了法律文本可能的文义范围,它考虑的是不同解释所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并以此来综合衡量如何解释法律文本,属于“以结果定原因”,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应当谨慎适用,并充分说明理由。

 

5.教学建议:

学生课前阅读案例和相关教材、论文,课堂上进行分组讨论。

6.其它相关附件与说明(可选)。

1)参考论文

陈金钊:法律方法的概念及其意义,求是学刊. 2008,(05) 

王夏昊:论法律解释方法的规范性质及功能,现代法学. 2017,39(06)

陈金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文史哲. 2005,(06)

孙光宁:社会学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适用及其改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35(03)

侯学宾、耿思远:司法裁判中的社会学解释与客观性社会解释,法律方法. 2018,24(02)

 

2)参考案例:

诽谤韩愈案

197610月,郭寿华以笔名干城潮州文献发表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称韩愈为人风流,曾在潮州染风流病,并因此离世。这引起韩愈第39代直系血亲韩思道不满,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诉郭寿华诽谤死人罪

一审法院查明韩思道为韩愈第39代直系孙,具有自诉权;郭寿华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立诽谤罪,遂判处郭寿华罚金300元。随后郭寿华的上诉亦被“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     

此案判决在岛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包括学者、法官、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和法律外人士都参与了讨论。法院内的不少法官坚持认为判决正确,既然法律明文规定了“直系亲属”有诉权,韩思道身为韩愈第39代孙,完全符合“直系亲属”之文义。而更多的人则是指责此案与历史上的“文字狱”无异,批评一千多年前的死人就被判刑,实为恢复专制、钳制思想,但是在法律上并无多少有力反驳意见。争论到此并没有结束。

到了80年代,台湾学者杨仁寿出版《法学方法论》一书,将“诽韩案”作为第一编引言内容。杨氏在回顾了“诽韩案”案情后,对自己当年在任司法官时对法院判决的拥护进行了自我检讨。杨氏认为自己当年不懂法律的阐释方法,且台湾法律教育历来不注重基础法学,自己和判案法官对“直系亲属”的理解陷入了概念法学形式主义的泥潭。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直系亲属”作出定义,而“民法”虽然规定了直系亲属谓“己身所从出”,或“己身所出之血身”,但对代数并没有规定。杨仁寿参考各国立法例,提出将“直系亲属”的范围限缩在从己身开始数上下各四代。其余“直系亲属”为观念上的直系亲属,不享有诉权。

 

 


 

2.赵春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摘要:2017年元旦前后,发生在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引起了众多法律学者和普通民众的关注。其中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枪支管理规定、法院量刑标准等问题,产生了“法理”与“常识”、“立法初衷”与“实际后果”相冲突的事实。本案的审理涉及法律解释之体系解释方法,是理解和掌握法律解释方法的经典案例。

关键词非法持有枪支罪;枪支认定标准;社会危害性;体系解释

引言:2016年底至今,天津射击摊摊主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持续引发舆论关注。赵春华一审获刑36个月,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于法院的两次量刑,舆论从几乎“一边倒”的质疑转变为普遍认可,认为二审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背景介绍:

关键问题:案涉枪支是否属于枪支、被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和认识错误、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判决结果割裂民众认同的基本价值与刑法适用的关系,重视确定性条款忽视情理性条款,解释方法机械应用。

法理学知识点:法律的体系解释方法及其运用

 


 

主题内容

  

一、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人赵春华于20168月至201610月期间,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摆设玩具枪射击摊位。

20161012日晚间,公安机关的巡逻人员将赵春华抓获并收缴其9支枪型物及有关配件,经过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部门鉴定,9支涉案枪支中,有6支是以气体压缩作为动力、并且能够正常发射,符合我国法律对于枪支认定规定的标准。随后,赵春华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不服,上诉至天津一中院。

天津一中院认为赵春华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营利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且其能够很好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法定的悔罪情节等。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的争议焦点:

此案在学界引起了较大争论。不少学者对此持支持态度,理由是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确实违反了刑法之规定,符合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多数学者并不认可这一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关于枪支认定标准的争议

赵春华持有的气枪是否为刑法意义的“枪支”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由于《刑法》和《枪支管理法》并未对“枪支”作出界定,检方只得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之规定,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提供的标准,将案涉气枪认定为“枪支”。但辩方认为《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只是公安机关的内部规范文件,其效力存疑。

(二)关于犯罪故意的争议

检方认为被告具有犯罪故意,理由是案涉气枪与枪支外形相似,且无法通过平常渠道获取,对此被告有清楚认识,故具有犯罪故意。而辩方则认为被告不知自己所持有的气枪为“枪支”,存在认识错误,因而不具备犯罪故意。

(三)关于社会危害性的争议

一、二审法院都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辩方认为被告摆摊只是为了养家糊口,不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摆摊射击是常见的娱乐的活动,公众也乐意积极参与,说明该行为并未带来社会恐慌,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不具有犯罪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二、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枪支”和“情节严重”的认定上。由于《刑法》没有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内涵,所以要运用法律解释的系统解释方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寻找答案。

法律解释是指人们对法律文本的含义作出的理解和说明。广义的法律解释对解释主体没有限制,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但其解释却不一定有法律效力。从解释方法上看,本案例主要涉及到了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是将法律条文放在整个法律体系去理解、说明的解释方法。这种方法特点是:解释者将被解释的条文放置于一定法律体系、语境之中进行的解释。其依据是:法律体系本身是一个由许多法律条文和法律部门构成的系统,从应然上说,条文与条文之间、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之间在价值取向上是统一协调的,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所以,一个条文的意思只有联系其他条文、联系其所在法典或相关法律领域中的条文,才能做出准确的理解。

在法律实践中,体系解释是极为常用的一种解释方法,其积极作用表现在:其一,有助于全面、整体理解和把握法律条文的意思,而不是孤立、片面理解,特别当法律条文的理解存有疑义或出现歧义时,也就是当法律条文的解释可能出现多解时,运用体系解释有助于探求该条文的真意,并澄清其含义,从而消除条文中的疑义、歧义和模糊。其二,有助于克服法律条文间的相互不协调、矛盾和冲突。法律适用中,有时我们会遭遇法条之间的不协调或冲突矛盾,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有助于寻找到这种不协调和冲突、矛盾的症结之所在,并由此作出最合理的判断,提出法律适用的最佳方案。

本案中,《刑法》第280条只是规定了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根据不同情节的处罚,但并未说明什么是“枪支”、什么是“情节严重”。对此,主审法院尝试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寻找答案。《枪支管理法》第46条对枪支作出了界定,构成枪支的关键条件是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但是,何谓“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依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还要进一步的寻找依据。最终,法院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寻找到了判定“枪支”的可操作性标准。该文件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据此,可以认定赵春华所持6支气枪为“枪支”。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则相对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则对“情节严重”作出了解释,即非法持有气枪5支以上,而被告赵春华持有6支气枪,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

以上即是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我们时刻应当将一国现行有效法律当作一个有机整体,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寻找某一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含义。但同时也应认识到体系解释亦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体系解释的实际应用中,如果不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结合,容易导致拘泥于形式而忽视法律的实质目的,换句话说就是,当我们运用体系解释时,如果仅仅考虑法条之间意思上的联系,而不考虑法律的实质目的,就可能出现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结果与法律目的不相符。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36个月的判决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是因为赵春华的行为并不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存在事实认识错误的可能。在赵春华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本案说明,我们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不能仅仅关注于法律条文的含义,而且更要把握法律的实质目的,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案例说明书

1.教学目的与用途:

1)教学对象:法律硕士研究生

2)教学目标:掌握法律的体系解释方法及其司法适用

2.思考题:

1)为什么要对法律进行体系解释?

2)对法律进行体系解释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3.分析思路:

把握基本案情;提炼争议焦点;定位法理知识;分析评判案件

4.理论依据与关键要点:阐明案例中涉及的相关理论、关键知识点和能力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点、确定的重点和难点。

1)理论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

2)关键要点:

体系解释的方法、作用与弊端。体系解释就是要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去把握某一法律文本的含义,它体现的系统性思维方法。体系解释的作用是能够很好地把握法律文本的含义,但它仍存在机械、僵化的弊端。

5.教学建议:

学生课前阅读案例和相关教材、论文,课堂上进行分组讨论。

6.其它相关附件与说明(可选)。

参考论文:

陈金钊: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上)——法律解释规则的含义与问题意识,政法论丛. 2013,(03)

陈金钊: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中)——法律解释规则及其分类,政法论丛. 2013,(04)

陈金钊: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下)——法律解释规则运用所遇到的难题,政法论丛. 2013,(05)

车浩:法教义学与体系解释,中国法律评论. 2022,(04)

贾银生:刑法体系解释之解释规则的反思、重构与展开,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23(06)


 

3.彭宇案

 

摘要:16年前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是一个影响深远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书中体现出的说理论证更是引起了学界的广泛批评。法律论证具有何种意义、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如何进行说理论证才能使判决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是本案例所欲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论证自愿救助公平责任原则

引言:有一个中国式灵魂拷问:遇到老人倒地不起,你会扶他(她)起来吗?不论你回答是或不是,相信内心都会作一番激烈斗争。国人的这种道德困境,很大程度上源于16年前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南京老太徐寿兰赶公交车时不慎被人撞倒,小伙彭宇将其扶起并送至医院,却被徐老太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声称彭宇将其撞伤,索赔十余万元。

相关背景介绍:

关键问题: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诉辩观点,归纳了“彭宇案”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一,原告是否为被告撞伤。第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确认了原告诉求的六项,总计人民币114690.9元。第三,被告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法院认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被告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45876.36(=114690.9×40%)。本案例的关键问题是:在判决中,法官对于上述争议焦点问题的解决是否合理?

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论证的方法及其运用

 


 

主题内容

  

一、基本案情

200611月,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公交车,她路过公交车后面时突然摔倒,而此时彭宇恰好从该门下车。彭宇将徐寿兰扶起,并等徐的儿子赶来后一起将徐送往医院,还垫付了200元医药费。徐寿兰表示是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其支付剩余医药费,遭到彭宇拒绝,遂诉至法院。彭宇表示自己并未撞倒徐寿兰,只是帮忙做好事才将其送至医院的,垫付的医药费也是借款。

法院判决:20079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徐寿兰是由彭宇撞伤。考虑到双方都没有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损失。判令被告承担40%,需补偿原告4.6万余元。双方均不满此判决,遂上诉至南京市中院。

判决理由:判决的主要理由如下:1.被告第一个下车,与原告相撞可能性较大。被告不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否则他应当抓住肇事者;如果是见义勇为,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即可自行离开,让其家人送原告去医院,自己不必前往。2.被告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不是借款,而是赔偿。如果是借款应当索要借条,故其性质为垫付赔偿款的可能性较大。3.相关询问笔录表明被告并未否认与原告发生碰撞。

 

二、法理分析

法律论证是20世纪后半期欧美学界出现的法律方法研究新领域。论证是用理由支持结论的思维过程,法律论证则是一般论证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其目的是证明相关法律决定是合理的。法律论证具有如下特征:首先,法律论证是为了证明法律论题,说明相关法律决定的正当性。其次,法律论证具有交涉性,它不是一个人的独白,必须依赖多方主体的参与方可完成,具有主体间性特征,在此意义上法律论证也可称为法律论辩或法律商谈。最后,法律论证具有实践性。法律论证不是单纯理论上的论辩,它具有实践意义,能够对判决产生实质影响。

法律论证的主要方法为逻辑学方法和修辞学方法,前者侧重于形式,后者侧重于内容。逻辑学方法主要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则进行论证,但这些规则不限于三段论逻辑。修辞学方法侧重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注重论证对听众所产生的效果,着力于通过各种技巧说服听众。

法律论证应遵循形式逻辑和理性论辩的一般规则。形式逻辑的规则主要有:论题表述清楚明确;概念含义统一;不得自相矛盾。论辩的规则主要有:所有相关者都可以参与论辩,且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任何主张,也可以支持或反对任何主张,但都要说明理由;共识的达成要排除内在与外在的各种强制,好的理由的说服力是达成共识的唯一决定因素。

法律论证是运用逻辑与修辞方法对法律结论进行证成的过程,其应当遵循逻辑与论辩的一般规则,如此结论才能具有合理的的可接受性。但本案一审判决书并未遵循法律论证的一般规则,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原告倒地原因的分析上存在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致使被告倒地的原因理论上存在很多,并非只有撞倒、绊倒或滑到,以此为前提进行推导可能会将原告摔倒的真正原因漏掉。

其次,在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上存在“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双方在庭审中未陈述原告自己摔倒等事实,并不等于该事实不存在;即使原告是被人撞倒,但根据被告第一个下车也无法得出是被告撞倒原告的结论。

最后,本案的论证存在合理性的问题。法官所述的很多观点有悖于社会常理,违反公序良俗。其一,法官认为被告不是帮忙做好事,理由是如果仅仅是做好事,待原告家人到来后即可离开,没有必要帮忙将人送到医院。其二,法官认为彭宇支付的200元钱其性质不是借款而是赔偿款,理由是人们一般不会给陌生人借款,且并未索取借条。法官的上述论断不具有合理性。在当今社会,见义勇为或对素不相识的人进行无私帮助是时常发生的,这本身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而法官从一个利己主义的立场出发进行推断恰恰不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法律论证应遵循基本的逻辑规则,以现有证据通过合理推理确定案件事实,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

 

 


 

案例说明书

1.教学目的与用途:

1)教学对象:法律硕士研究生

2)教学目标:理解法律论证的基本规则与司法适用

2.思考题:

1)法律论证有何必要性?

2)法律论证要遵循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3.分析思路:

把握基本案情;提炼争议焦点;定位法理知识;分析评判案件

4.理论依据与关键要点:阐明案例中涉及的相关理论、关键知识点和能力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点、确定的重点和难点。

1)理论依据:法律论证的含义、作用与一般规则

2)关键要点:法律论证要遵循逻辑和论辩的一般规则

5.教学建议:

学生课前阅读案例和相关教材、论文,课堂上进行分组讨论。

6.其它相关附件与说明(可选)。

参考论文

焦宝乾:法律论证及其在法律方法体系中的地位,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8,(03)

舒国滢:逻辑何以解法律论证之困?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葛洪义: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浙江社会科学. 2004,(02)

张继成:小案件 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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